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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父亲,于2009年6月8号在上班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经过事故鉴定以后,肇事者付全部责任。法院判定肇事者1年半的徒刑,并赔偿受害者家属27万的赔偿费并在一月内进行赔偿。肇事者起初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只愿付12万,经过我朋友对肇事者家庭的暗访,对方完全具有赔偿能力但就是不给。所以我朋友不愿意,就拒绝民事调解。对方也没有进行上诉所以这件事也就进行刑事上的执行。因为工作在外地所以事情就放这了后来后来我朋友去执行庭去询问而执行庭却说肇事仍然在拘留所里没有执行。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请问遇到这种人、这种执行庭的做法真让人汗颜,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10-05-24 19: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刑事制裁不能代替民事赔偿,其民事部分的赔偿金仍然要给的,执行的问题要通过自己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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