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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4晚9点30分发生工伤,2009年1月6日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2009年5月20日被鉴定为7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本人于2010年4月5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并交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手续,档案及社会保险手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93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402元。提供证据有:【1】工伤认定决定书。【2】劳动鉴定结论书。【3】非公司法人设立登记情况。【4】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最终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我)住院伙食补助费162.4元(8元*70%*29天),以上款项自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好档案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我想说的是:法律不外乎情理,我既然受了伤,断了7个手指头,却裁决支付162元这么简单,那不就等于21元买一个指头么.和白白掉了7个指头有什么区别。仲裁委员会根据的是1978年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是我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赔偿。那么像那些退休返聘的人员如果发生工伤那么一样也没有任何赔偿么?再说我是于2003年到此单位工作,一直也没有什么书面合同,直到2008年国家下达文件才开始买保险。我是1959年4月19日出生。很明显08年才开始买保险已经没什么意义。我当时也没多想就随他便吧。我丈夫和我一个单位去年得了癌症一直没上班,自从我开始申请仲裁对方就逼着他去上班了。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难道穷人就得白白的吃亏么。就像那些外出打工的临时工出了事故不是也得赔偿么。我该怎么办是否诉讼。有律师说以普通人身伤害提起诉讼 ,但是我查了下有一条规定说按【工伤保险条例】。

其他 2010-06-13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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