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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单位分房入住的房屋(有公房租赁证),因道路建设需要被列为拆迁范围,又因产权纠纷,拆迁单位一直没有认定我的身份,并伙同产权人做了一些手脚,最后在没有任何手续(我及家人均不知情)、没有通知居住人(我及家人均不知情也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了拆迁(将我的财物搬至别处),很多财物损毁、丢失,我想对拆迁单位提起诉讼,不知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有该如何提出?

其他 2008-10-13 2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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