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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事与其夫的离婚案件中,我与另六人作为证人,均提供了证词。其经过:2010年3月12日晚,我接到同事的来电称,其夫到她的单位宿舍,把屋内的东西砸毁并扔出窗外,考虑到对单位造成不好的影响,就请我帮忙把被扔出来的东西拾放回她的宿舍。于是我就与另一个值班同事来到现场,并把地上的东西拾回她的住处后离开。律师来取证,我事实求是的陈述了以上事发经过。但今天看到了法院对同事此案的判决书上就只出现了我与另一位同事的名字,居然还根据我的证词就很肯定地认定了她的丈夫走进她的宿舍砸毁并扔掉东西。事实上我的证词就只是我接到电话后来到事发现场,把东西拾放回同事宿舍后方离开,并未提到我看见她的丈夫。律师,我咨询您,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深夜打扰,深感歉意。

离婚 2010-05-25 0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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