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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走廊等属公用面积,但一部分业主要占用走廊改变原有房屋的格局,物业公司要求这部分业主要征的走廊对面业的同意,须双方签定协议,方可使用。我想问下:物业公司有权这样做吗?现在有部分业主强行占用走廊,我想问下,出现这种状况,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要求这部分业主拆除或要求物业公司怎样处理?我可向哪些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在法律上要怎样做?

其他 2010-05-25 21:5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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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物业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其次,该走廊等属于公用部份的话,在法律上就是共有关系,你同其他业主对共有部份均享有同等权利,现在有些业主未经大家的许可私自改变格局,已经侵犯你的权利,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恢复原状.
  • 你可以来电,说明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周律师。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走廊是所有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无权这样做。你们可以要求部分业主拆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走廊是所有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无权这样做。你们可以要求部分业主拆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部分业主强行占用走廊,相关业主可以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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