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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3年《土地房屋所有证》需要了解情况如下一.53年《土地房屋所有证》法律上是否仍有效。二.法律上仍有效的情况下,除开水田和已经被他人占用规划掉的屋背旱地外(80年代后期被占做了房屋),其它部分(比如鱼塘,证上有登记)能否拿回属于我家完全使用产权。三.老屋历史上属于我家祖屋,鱼塘、祠堂、禾坪、水井等等均属于祖屋的组成部分,如果外来户跟我祖上买下几间房屋用来居住,也仅仅是拥有所居住的几间房屋产权,并不同时拥有鱼塘、祠堂、禾坪、水井的产权(祠堂一直我家保管),平时共同使用,也仅仅可以理解是方便大家的生活需要,由于农村风俗的普遍传统,对一个家族来说特别是祠堂是不可能转卖的,又由于历史的推移,鱼塘、祠堂、禾坪、水井等等均成了公共使用,因此在历史的特殊生活环境下,并没有把对一个家族祖屋来说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祠堂、禾坪、水井登记入《土地房屋所有证》。那么,这部分法律上是否支持仍属于我家产权?如果属于我家产权,要怎么做出法律上认可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比如国土局)能否重新补发产权证明给我?四.如果属于我家产权,鱼塘(有登记)、祠堂、禾坪、水井该怎样拿回来?法律上该有什么样的证明给我家?谢谢!

其他 2014-11-26 0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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