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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辅导机构上班,此辅导机构中午开设了学生代伙、午休的业务(学生家离学校远,家长没有时间接送,中午学校放学后,就由我们几个人把这些小孩接到我们学校吃饭、午休,下午再把他们送走)。我想问的是,在中午学校放学到学生上学的一段时间内,学生发生什么意外(例如:学校放学了,但是小孩没有到我们这,中途自己吓跑,或招人拐骗;还有到了我们学校在这段时间发生一些意外而导致身体上的伤害),这些都是哪些人的责任。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校长、还是我们接送的老师。

其他 2020-07-18 1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参考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学校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你好,各地的政策都不太一样,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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