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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们3人发起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签订了公司章程,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缴纳了资金,按约定本人占公司10%股份,另外两人分别占30%和60%的股份。2010年另两位股东在没有本人的参与下,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个出资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向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第三人取得公司20%的股份。由于第三人交纳的资金比公司注册资金多,现今公司最大股东即法人代表说准备增资,要求各股东第三人交纳的资金和原注册资金的总和重新分配股份,那就意味着本人原先占10%要保留同等股份的话就要增资。 问题:1、其他两个股东与第三方的协议是否有效?本人是否认可?(本协议经过国家公证处公证过)。 2、发起承认公司验资时,各股东在临时公司临时帐户里存入了资金,公司批准成立后没有出具出资证明,请问本人的出资是否能得到保证? 3、如果按第三人加入后的资金结构增资的话,本人是否需增资?如果不增资,本人10%的股份是否会变小?

公司成立 2010-05-26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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