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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协议离婚4年.有一子14岁,现随男方生活.离婚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一处(是我单位的福利房)留给孩子。在孩子未满18岁之前男方和孩子对此房产只有使用权无处理权。待孩子年满18岁时过户到孩子名下(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现在男方已经再婚.多次要求我现在就办理过户手续甚至利用孩子对我要挟。我想请问律师:(1)如果我办理了过户给孩子的手续的话,男方作为“监护人”是否有权处理我已经过户给孩子的房产?(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我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方式?谢谢了。

离婚 2008-10-14 1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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