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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 我于08年5月份与公司签定的合同,但现今还未拿到合同。 在我的观念理解,公司应从员工签订合同之日起帮员工交金,在此期间我由于身份证丢失了,所以公司迟迟为给我交金,后来于9月份补办好身份证。 但公司给我的答复是从9月份开始帮我交金,之前4个月的金都要从我工资里面扣除,原因是我身份证晚给他们了。 我想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我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谢谢

其他 2008-10-15 1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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