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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划定拆迁房在房屋拆迁公告时是具有正常营业性质的。根据1990年4月1日以后至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同时具备前项条件的,根据经营时间的长短,可以按照经营用房货币补偿的金额的90%至60%给予补偿。我家的房子是于2000年以前办理的营业执照(食品加工)至今,产权未变更登记,请问是否可以按经营房屋补偿

其他 2010-05-28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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