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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10进公司签了一年合同,到期后,我一直要求续签合同(包括在邮件中也有相关证据),但老板一直到2010.3才派公司经营部的经理跟我续签了3年的合同(2010.3-2013.3),我想请教一下,1.合同签的是经营部经理的名字,未盖公司公章,这是否有效?2.在第一次合同到期至第二次签订合同之间,我是否可要求每月双倍的经济补偿?3.在第二次合同签订的3年,是否也应计算前2年未续签合同的时间?谢谢!

其他 2010-05-30 1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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