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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工商局的干部,于95年5月20日于99年5月20日工商系统体制改革人员上划规内蒙古自治区,因上划名额有限,我被留交地方政府安置。**政府于99年5月20日将我按排在**个体协会(该会系群团组织事业编),我的人事工资关系也于5月20日**工商局脱钩。可**局又于2000年3月2日以工商局个名义,以我自动离职为由,将我辞退,至今不能到个协上班。(因个协挂靠在工商局)。工商局将我辞退决定至今未送达我本人。我知道后就多方寻求救济,均未得到解决。我于2009年5月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我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我接到此书后于2009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于2009年7月15日早上8点在**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可是到了2009年9月2日法院以“本案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查结果”为由,根据民事诉讼法136条规定,下达了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法院以本案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查结果为由,对本案中止诉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谢谢

其他 2010-05-30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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