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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合同期限是2008.4-2009.4,租期一年。房租是一次性付清的。合同规定如果哪方违约要付对方年租金的10%的违约金,并规定这一年中的采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都是房客付清的。现在房客这些采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都没有付,要在10月退房,并让我退还他余下几个月的房租,这样合理吗?合同上没有关于房租的约定。而且当时说他帮我装一个门,少收他300元钱,可我钱没收他的,他门也没装。请问我应该退还他余下几个月的房租吗?我认为如果按合同,他还应该付给我违约金再加300元的门钱。因为我一点都没有违约,这一切都是他造成的。 请百忙中抽空解答,谢谢!

争议解决 2008-10-18 12:2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谢谢您的回复!关于这件事我再补充一点。根据《城市房屋出租管理条例》和《合同法》规定,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予以增加赔偿。现在他的违约给我造成了约2500元的损失(采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及找到下一个房客前的房租),面违约金只有420元,这种情况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呢?还有一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期未满前解除合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他是10月15通知我的,那租期应该到11月15日,供暖是从10月20开始的,那采暖费是不是还得要他交?全交还是只交一个月呢?
  • 按合同约定你可以要求他支付违约金.
  • 你可以不退他房租,300元应该由他付给你
  • 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具体可以 咨询律师。
  • 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并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都是违约的,你可以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
  • 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诉讼。 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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