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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昨天接到公司电话通知告知:公司目前出来一个新的文件:公司已婚女员工生小孩可享受90天产假,产前休假15天,产后15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每多一个再增加15天。流产未满4个月,休10天,满4个月以上休20天,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为个人生育津贴,公司任然为期缴纳保险,产假期满,与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的,经医院开具证明,可再休3个月假期,如再超过此假期则按自动离职办理,以后回公司上班按新入职待遇办理。超过规定的3个月产假的无公司交保险待遇,因本人申请,公司可为个人代办办理代缴手续3个月。我就职的是一家个体单位,目前生产在家带宝宝,宝宝目前11个月。我呢是在2009年5月23日休假回家待产(因我在湖南长沙工作,家在浙江衢州市,需提前回家),在休假前夕本人向公司提出休假1年的申请,休假时间是: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并申请公司代缴个人保险一年,公司同意申请。我与2001年4月23日就职与本公司到至今。本人想咨询一下,公司目前出这样的文件,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因家中原因,我目前是不能去上班的

妇女儿童权益 2010-05-30 22: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在公司新规定前发生,对你之前产生的行为不产生效力,如果公司有批准你休假1年,并代为缴纳保险书面意见的,依然有效
  • 仍按公司之前批准的1年休假时间执行,到期后如仍不能上班,要另行向公司请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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