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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民营医院工作的医务人员,现在医院要调整我们的上班制度,白班3天,晚班一天,休班一天(五天的班),就这五班轮班制其中晚班从第四天下午五点半一直到第二天早八点(后半夜没事情可以睡觉)然后休班一天(其实应该是我们以前的出夜班)。这与我医院签订的合同不符了,合同是一个月四天休息,医院改革之后我们就每月只有一天休息。这符合劳动法吗?我如果辞职是否要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

诉讼 2010-06-01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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