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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律师:你们好!我是06年5月1日签了一次两年的合同,应该至08年4月30日,用人单位以08年新劳动法要颁布为名,私自找人代签,签了一份从07年12月20日至08年12月20日的合同,此次合同并未经我们的同意,事后才发一份合同给我们,但已签过,第三次是08年年底签到10年年底的,为期两年的合同,现在,我们是通过劳动局和用人单位建立的合同关系。 因为新劳动法出现了签几次以上就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了,现在用人单位说新劳动法之前的合同不计算在这个延续期内,之前两次都不算,请问专家,之前的合同可以延续进来吗?我们签几次才可以算长期了?从第几次的合同才算数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工资一直在随着保险的增长在下降,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0-06-02 06: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你的情况,用人单位代签的合同无效,因此,你们在06年签定的合同有效,后面签订的,同样有效,仍为固定期限合同 因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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