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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前妻育有子女A、B、C,甲与前妻离婚后,甲与乙结婚,C一直随甲乙生活。后,甲乙生一女丙,甲立遗嘱将房产由乙继承。甲死后,甲与前妻所生子女A、B、C起诉乙要求继承其父甲的遗产,一审通知丙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查明遗嘱属实后判决驳回A、B、C、丙的诉讼请求,A、B不服上诉,二审中,A提交B的精神病鉴定,要求为B保留遗产份额。另,乙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死亡,现,二审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0-06-03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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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 中止诉讼,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仍有效。
  • 首先是分割方式,看房产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遗嘱处置权利。 你所说程序应暂时停止胜利。让乙的合法继承人参与到诉讼准备诉讼程序。丙作为合法继承人准备参与其乙的诉讼程序。 至于有合法鉴定的精神病的鉴定可以保留一份遗产。但建议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保障合法继承权利。
  • 委托律师协助诉讼,继承问题比较复杂。
  • 这个案件中,甲已处理了遗产问题,应该遗产只有乙所有,其他人无权享有,二审依然判决维护一审判决.
  • 乙死亡,二审法院应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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