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在办理的案件中,某村的集体土地已于2007年被政府依法收转为国有土地,同村的甲、乙两人,因土地纠纷,甲把乙平时使用的两间平房捣毁(估价1万元),乙在主张对该两间平房的所有权时提供的是一份1962年由当时人民政府签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现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1、因乙未能提供2007年后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乙所使用的两间平房属于违法建筑,故甲捣毁平房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 2、即使该两间平房属于违法建筑,但也应列为“公私财物”,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请问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诉讼 2010-06-06 16: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