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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山东省**市国土资源局颁布了一条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实施旧城区改造的工作,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150条、《国家土地登记办法》第50条的规定,以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片区规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火柴厂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旧城区改造的批复》(*政土字【2010】号)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东至老运河,西至原**火柴厂,南至车站西路,北至八铺后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至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上述范围内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单位及个人所所有的土地同时收回。

征地拆迁 2010-06-06 2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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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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