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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是2007.10.12---2008.11.12.到今天为止,因为条件没有谈好,公司还没有和我重新签订合同。如果因条件谈不好而不签合同,我会得到补偿吗?(原来工资是1460元,公司给我涨到1638元,合同上签的工作内容是:甲方安排乙方在销售岗位从事销售工作,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聘用合同及甲方的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所以我在做完我的销售工作之后,还要做PC操作工。因为在做PC操作时要用到刺激性液体,所以我要求:要么1638元以后都不让我做PC;要么给我1800元。)

其他 2008-10-18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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