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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甲方机关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期一年,其中一条规定如房屋拆迁,乙方无条件终止合同,但问题来了,今甲方因上级政策文件不允许闲置房出租要收回为由,要我无条件终止合同,甲方的要求合理吗?如甲方要求不合理我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我有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吗?

其他 2020-04-19 15: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甲方应当赔偿你损失。
  • 合同谈判是为实现某项交易并使之达成契约的谈判。所谓合同,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标的、费用、期限”。一旦这几个要件达成协议,合同谈判也就“基本”结束。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这些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的筹集,等待律师审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等。
    从自然关系上说,准合同是合同的前身,在内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个为草本,一个为正本而已;但从法律上说,两者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效,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约”。
  • 租赁期限长与6个月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签订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你既已经和他签了一年的合同,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这个履行应该是完全履行,否则你就违反了合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就表现为租赁押金的扣押,所以他说不返还押金是合法的。
  • 承租人拒不搬出的,构成侵权。出租人应采取合法措施处置,比如报警,请求警察协助处理,但警察也仅是协助,无权处置。承租人拒不搬出的,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如因此事发生冲突,动手打人者将会承担相应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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