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尊敬的:你好!\r\n本人与平凉市某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房款524404元,合同第八条约定2012年8月5日前交清50%房款,其余款项用公积金贷款交付,并于2012年9月5前划入开发商账户。由于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过程较长,于2012年10日18日才办理完毕,已付房款519000元,占总房款的98.97%,同时还有尾款5404元没有交清。约定逾期交款超过30日按日利率万之8支付违约金。\r\n合同第九条约定开发商于2013年10月30日前交房,同时,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交清房款的开发商可以延期交房、终止合同。\r\n直到2014年10月21日发出交房通知,实际逾期355天。通过协商,开发商向最多赔偿2万元,与我的实际诉求还差12万元,差距较大。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表达我的诉求。请问,如果真正起诉后,我未交清房款算违约吗?双方违约的责任如何划定,我承担多大有责任。谢谢!律师

其他 2014-10-30 20: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平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