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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甲方有公产二手住房一套卖给乙方并交定金一万和先期房款十万,但乙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进行过户和打款致使甲方收到很大损失,请问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所付的定金和先期房款不予归还给乙方

其他 2010-06-08 21:2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公产房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定金和前期房款需要全部退回。有疑问可以来电。
  • 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可不返还。
  • 你好, 定金可以不予退还,先期房款十万应退还。 还可要求违约金。
  • 定金可以不退还,如果有违约金约定也可以要求违约金。需要帮助可与我电话沟通或面谈
  • 1.这是一个专业的房产问题,公产房必须经过津房置换的过户,如果你们没有津房置换的中介,合同是无效的,进一步说吧就是你们合同上必须有津房置换的盖章或签字否则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 2.如存在津房置换的手续,你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主张。
  • 过户应当双方协助进行,如果认为对方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难以履行,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定金罚则一般只适用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期交付的房款,你应当退还,但可主张由对方赔偿你的损失。你的主张是否得到法院支持,还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内容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你必须支持你主张的证据。但是,合同法有一个原则是:鼓励交易,一般不会轻易解除合同的。
  •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注意收集证据,详情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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