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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未告诉我,在外借了高利贷,并进行了房产抵押公证同时作了强势公证,现在对方要强迫我们交房,这个公证合法吗?我应该如何去做?

其他 2019-02-19 13:04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公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到法院起诉,主张公证合同无效。
  • 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⑴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⑵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⑶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⑷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⑸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⑹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⑺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 一、房产质押手续办理的流程房地产质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质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质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房地产质押登记申请书;(2)质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质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5)可以证明质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质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法律规定:1、《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2、《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公证合同无效。
  •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处理。建议主张公证的合同无效。
  • 您好,可以主张公证不成立
  • 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公证和抵押。
  • 建议协议处理。
  • 你好,协商不成可起诉
  • 你可收集证据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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