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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事由:经长宁区政府关心,区规划局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实地踏勘后口头同意,于2004年在上海市利西路所属院内办公楼侧修建一层房屋作为职工食堂和工作接待餐厅,并有环评批复和工商等相关手续,修建之时及其之后,有群众举报,相关执法部门及居委会曾询问过,知其情况后并未制止或告知违法。现区规划局发来处罚通知书和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特咨询:1.现己10余年,是否己超2年追诉处罚期限?2.此房不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市貌等,是否可以认定不影响城市规划?是否可以不必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3.如果強制拆除,因我方单位无主观过错,规划部门是否应给予相应赔偿?

其他 2016-05-06 0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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