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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原物业因经营情况不佳于7月底退场,该小区物业员工由开发商暂时接管;我在8月下旬向开发商提出离职,于8月底离开该小区(任职时未签劳动合同,所以也没有终止劳动合同书),现开发商以与新物业公司交接(开发商与新物业新签协议是从8月1日开始接管小区,实际上在8月新物业无人员到小区任职)为由拖欠工资(原物业所有员工8月工资都未发放,9月工资已发放)。请问:我应该到哪个部门进行申诉?工资已拖欠超过两个多月,我是否可以要求工资发放外还要经济赔偿?如果有经济赔偿可以要求多少?有哪些法律条例依据?请求各位律师的解答,谢谢!!

其他 2014-11-03 0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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