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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八年前与县房产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房产局一处大街门面房经营药店,租期十年,今年初,县政府以该门面房所在楼房及土地是国有资产未由将该楼房卖给他人,县房产局对何先生下达了《搬迁通知》,理由是该房属国有资产,县政府有权处分,县房产局订合同时无法预见上述情况,欲解除合同,行吗?

其他 2010-06-09 1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协商与你解除合同而不能强行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构成违约,买卖不破租赁,只要你之前的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就必须遵守
  • 您好:我是北京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对你的问答进行解答。 对方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我国法律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房屋被出售后,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主继续有效。如果对方违约,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且你有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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