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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4月15日时,企业因被政府整顿而责令关闭了,按现行劳动合同法,着是属于合同的法定终止。企业说按法律规定,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理由是这是属于劳动合同终止,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适用过去的法律,因为按过去的法律,合同终止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我就不服气,过去被责令关闭还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呢。我在该单位工作满8年了,请问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其他 2010-06-09 2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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