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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出事的劳动合同 是经过删改的(即:不是按照国家标准 公司擅自删除了对员工有利、有保护的条款 只留下了对公司有利的条款)。这样的劳动合同让我们签字,并且不按照实际日期填写(即:签合同的具体日期为8月份 但在合同上写的日期为当年的1月1日) 平且说不签合同就不用来上班了。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是不是可以被认定没签合同? 谢谢

诉讼 2010-06-11 1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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