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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拖欠了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当然拖欠费用的不止我一人,都是因为对物业存在意见:门禁系统、电梯、楼道电灯等修复十分缓慢;楼道等处的卫生工作不到位、随处堆放杂物;下水道反流、泄漏处理迟缓;安保工作不足,时常发生车库内丢失电瓶车等现象;对车辆停放、公共区域绿化管理松散,存在车辆停放混乱、占道停放,绿地种菜等现象;有的1楼车库不单止住人,甚至有烟杂店、铝合金窗加工店等在经营,噪音扰民;未按开发商业主临时公约内容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将我物业管理区域与其他区域合并管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召开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未召开业主大会),我们被代表选择了初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确至今毫不知情……等等) 物业公司起诉我,法院发了支付令,我未及时提出异议;根据物业公司要求,现在法院发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请问,我必须履行执行通知书所述义务吗?除此,我有什么权利?能起诉(反诉?)物业公司吗?还是一码事是一码事?起诉的流程怎么样?费时费力费金钱吗?十分感谢您的回答。

诉讼 2010-06-11 1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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