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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咨询问题。因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但是该物业存在着一些业主纠纷,家里被盗了,是否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物业费的咨询问题。因未交物业费,但是该物业存在着一些业主纠纷,是否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房产纠纷 2019-06-17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④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⑤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来反馈诉求。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
  •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财物被盗,物业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物业服务职责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特别之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同时条例还规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可见,在物业服务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仅仅是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业主家中财物并无保管和看护的责任,即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应当也只能由盗窃者(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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