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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3月21日下班途中出的工伤当时单位没有主动给我申报工伤申请认定,我个人垫付医药费住院治疗出院后我个人申请了工伤认定,在我住院恢复期间工伤认定之前单位每月都是按最低生活保障给我发的,认定后我要求补发我的恢复治疗期的工资,单位却把我以前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算成我的治疗恢复期的工资他们这么做合理吗?我二次手术没做内固定没有去除,因不能上班单位停发了我二月份至今的工资,就我事发后当时第一次的医药费也不给报消,他们这么做符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其他 2014-11-06 1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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