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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9月进入公司后,只与公司签订合同至2006年12月;从2007年1月起至今公司均无与本人签劳动合同,现与公司欲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本人可以要求多少的赔偿金或补偿金?

其他 2010-06-13 11: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具体赔偿金和补偿金额可委托律师计算。
  • 你好!具体赔偿金和补偿金额可委托律师计算。
  • 找律师代理,律师会为你设计好诉求。
  • 你已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否则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如果你自己也愿意离职的情况下 以你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平均额为基数,付你五个月工资做经济补偿金。 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再以你离职前一个月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代通知金。 但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了!
  • 以你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平均额为基数,付你五个月工资做经济补偿金。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再以你离职前一个月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代通知金。此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1日起支付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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