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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建筑集团公司正式员工,2013年7月份与公司签订第二次5年劳动合同。2013年12月份因为项目完工,我从项目部调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科,然后让我等待安排,可一直到14年9月份不给我安排工作,单位在我刚调到人力时说给我发1320的待岗工资三个月,之后如果我不辞职让我自己承担公司和自己应缴的保险,之后单位,也仅发工资到14年三月份,之后我没有辞职一直待岗,当然也没交保险,因为单位拖欠我2013年三个月工资未发,所以我也没有辞职,现在10月份单位把2013年工资发给了我,我想要辞职,但单位要我把从4月份到10月份的公司和我要交的保险补上,才能让我辞职,请问我可不可以因为4到10月单位为给我工资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向我要公司和我自己应缴的所有保险是否违法?我申请劳动仲裁成功解除劳动合同利率有多大把握?

刑事辩护 2014-11-07 0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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