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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时,投入资金获得1%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于2008年1月起承包经营,承包者与该股东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恳请得到帮助,谢谢! 1、工龄已经20多年但离退休还有10年以上,是否可以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理由,拒绝解除合同。 2、解除合补偿金何时起算(2008年1月重签了合同,法人单位章是原企业) 3、如解除了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结算退股。

其他 2008-10-20 08: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正当理由企业无权与你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应按你实际工作年限双倍补偿,也就是一年赔二个月工资。 股东原则上是不能退股的, 能不能要求退股则看你当初入股时有没有这样的约定,但你可以转让该股权。
  • 可要求退股或转让,劳动关系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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