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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作为临聘人员应聘进入深圳某公安分局工作,至2013年8月,公安分局以“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将统一通过物业管理公司劳务派遣购买服务,被外包服务岗位的临聘人员需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公安分局按照“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的补偿标准对本人进行经济补偿,请问这种计算方式是否正确?应以何种方式计算?是否满足“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条文规定?另:本人受聘后即与公安分局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已本人已遗失。

其他 2014-11-11 2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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