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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单位长期有意少付或不付8小时以外工作时间的报酬(平均每天晚上2小时左右),09年1月份前每个晚上还有7元钱,后来借口单位效益不好就一分钱都没有了。可期间干部工资加了三次!!请问我可以追诉几年的加班费?有没有一年的时效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谢谢! 吴先生

仲裁 2010-06-13 1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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