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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公公在同一个单位,房改时公公已退休,是我交的房款,单位开的收据,收据中“付款人”是公公的名字,“交款人”没有签名,单位现在开了证明,证明房款是我交的,但办理的房产证上是公公的名字。现在公公去世了,请问: 1、我是否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 2、如果没有继承权,我能否以单位开的证明主张我的部分房产所有权? 3、如果以上2项都不能成立,我是否可以以单位开的证明要回我交的房款?

其他 2010-06-13 2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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