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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药房老板,本店的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由于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疏于了解,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我想请问下如果补签合同的话,补签的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写用工之日,还是写当前的签订之日呢?哪个对我更有利。谢谢!

其他 2010-06-14 23: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未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给付双倍工资。建议签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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