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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法院下达裁定书予以受理,之后公司资产还可以自行处理吗

其他 2017-12-30 2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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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公司注销后以股东为被告,那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假设上市公司因故被注销,则全国数万股东可能会成为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我观点有不足之处,但并非没有可能。另外,公司法192条规定关于由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设定的是一种义务呢,还是一种权利。如果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赵先生所述或有理由,但如果是一项权利,那当然股东就有一种选择,当股东没有履行时未必就要承担责任。
  •   所以对债权人而言,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能不能向公司股东追债,要看股东出资状况。要是已经足额出资的,就看其是否履行法定清算义务,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只是一般人不易对股东出资、屡行清算义务等进行调查取证,最妥当的就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调查,这样更有利于追债索偿。
  • 破产债权是指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不可以,详细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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