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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转让合同 立契约书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美容院(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 美容院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 )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 因乙方接收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美容院时,是因为甲方说有客源50人左右,固定客源30人左右,如上诉在乙方与甲方签定转让合同后,乙方发现情况不属实,甲方退还乙方转让费,甲方并支付乙方转让费10%的违约金, 六、甲方在转让乙方之前的一切外债(货款、水费、电费、气费、物管费、员工薪资、房租、税捐)因由甲方承担,如在转让给乙方后,有任何在转让合同签定日期之前的一切债务,乙方概不负责。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附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2010年6月17日

其他 2010-06-14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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