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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强奸案 被告人陈某某曾与被害人戴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2年1月11日两人吵架, 被害人提出分手,被告人未同意,29日被害人写信给被告人要求分手。2月5日凌晨5时许 ,被告人欲到被害人家,准备继续纠缠,后在途中发现戴,即将其强行拉进自己的车内带至某宾馆508房间,叫戴脱光衣服,对其进行卡喉咙、打巴掌等行为,并用烟蒂烫其胸部、臀 部等十多处,之后与戴发生了两性关系。 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该房间内睡至中午11时许,二人又发生了一次两性关系。下午3时许,被告人的妹夫打电话叫其到小水产市场拿水产,二人乘被告人的车子到小水产市场,期间被害人在车上等被告人。后二人又回到该房间一起吃晚饭,饭后二人又发生了一次两性关系。后由被告人驾车送被害人回家,途中因车子没有后牌照被警察拦住,等处理完后,经被 害人家属的要求,被告人将车开到孔浦停车场等戴的表弟来接戴,后被抓获。 对于本案的整个过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讲法基本一致,在发生两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没有反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是自愿的,而被害人陈述虽然没有反抗,是为了顺从被告人,心里是不愿意的。

争议解决 2010-06-15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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