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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们,我1997年生两胎(老婆是农村户口)违反了计划外生育条例,已于当年结扎。1998年向当地镇府缴交了计划外生育费;同时,我所在的单位也正式行文对我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降工资两级的行政处分),根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五年内不准提职、提升或入党。五年后视为正常人论处。现在(2010年6月12日)当地政府说又要我缴交社会抚养费,合法吗?哪有法律依据?请帮我解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10-06-15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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