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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产检时间

其他 2016-05-02 0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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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检时间按医院要求确定 。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检时间按医院要求确定。
  • 你可以参看上海市女职工保护条例。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 你可以参看上海市女职工保护条例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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