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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我是08年7月毕业并于公司签约一年劳动合同,现在由于个人原因想走,公司不放,辞职报告于08年10月1号递交,车间主任批准并签字,但公司不放.说:要交纳3000 元违约金----招聘费用. 我辞职是不是违反了新劳动合同法中第90条, 承担相应的责任??? 是不是要交纳3000 元.????? 急切期待您们的回答!!!!!1

其他 2009-06-04 2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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