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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原发行之股票为每一张1000股。90年2月20日召开董事会时,决议将每张股票提高为2500股,各股东应于3月20日以前持原股票至公司换领新股票。换股票时若剩有尾数(例如原有8张,共计8000股,如今只能换3张股票,剩下500股尾数),可与其他股东凑足整数共有一张股票,或由公司发还现金。现有股东陈先生原持有2000股,不足换一张股票,因此未依通知去换票。3月21日,公司将陈先生之股份折算成现金2万元,以支票寄还给他。如果陈先生不愿接受这样的结果,请问他在法律上有什么权利? 2。 Q股份有限公司总共发行股份600万股,董事长A和其余董事B、C之任期自90年7月1日至93年6月30日。由于A迟不召集股东会改选新任董事,因此董事B(持有60万股)打算在同年8月23日召集临时股东会改选新任董事。A得知B要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消息后,于8月5日发出开会通知要在8月22日召开股东会,开会通知中并没有说要改选董事。请问若想要达到合法改选董事的目的,B应该出席8月22日的股东会吗? 希望能举出法律条文作为理由,并加以说明,不能只抄条文。能详细说明更好。感谢。

其他 2010-06-16 2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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