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中国某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1996年3月10日,A厂电告B公司,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公司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公司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公司。3月20日,B公司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公司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5.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 6.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其他 2010-06-17 02:0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