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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交通事故 一、07年十二月份母亲在山西省右玉县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我母亲乘坐的松花江面包车(强制保险未过户)于2007年12月10日在山西右玉县与金龙牌大客车(强险、三者,朔州汽运公司的车)相撞,经交通部门认定,两车付同等责任,我母亲无责任。 二、 治疗和鉴定 母亲在这场事故发生后昏迷不醒近一个月,在右玉县医院经全力抢救4小时,后转到大同五医院抢救治疗,于1月30日出院,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气颅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股骨骨折,创伤性休克,右侧外展神经损伤, 还需继续治疗和锻炼。经司法鉴定(山西)为:右上肢六级伤残,耳部七级伤残,右腿九级伤残,眼部十级伤残。 三、 家庭情况 父亲 1952年2月5日出生,城镇户,现年56岁,2001年居住北京至今,单位倒闭无业,没有收入,肺癌病人,在北京做间断性治疗,经劳动部门鉴定已无劳动能力。 母亲1955年7月20日出生,现年53岁,城镇户,2001年到北京居住至今,为父亲治病, 在居住社区卫生院上班至事故发生。 我兄弟二人在北京打工,为父亲治病。 现我已辞去工作,奔波于父亲癌症的治疗,母亲的后继续治疗.和处理交通事故之间,家中还有几个月的小孩需要照顾,弄的我身心疲惫.家中本既不多的积蓄以全部用在这次交通事故处理上。 四、 起诉: 右玉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有:松花江司机和原车主。金龙牌客车司机和单位及保险公司。 要求费用有: 1、 医疗费:45466.6元 2、 误工费:1500元/月×7月=10500元.(12月10日到6月17日定残日) 3、 护理费:12000元(出院后在家雇用护理人员6个月)+16550元(在住院期间家里二人在医院24小时护理的误工费。 4、 交通费用:7270元(救护车费用,雇车费用,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用,开车拉病人到山西鉴定的油费和高速费用。 5、 住宿费用:6745元(在医院旁租住宾馆,护理人员倒班和处理交通事故人员所住)。 6、 住院伙食补助:15元×52天=780元 7、 餐饮费:387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所用)。 8、 营养费:1104元 9、 鉴定费:朔州市1200元+太原市2500元=3700元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1356元 11、 残疾赔偿金:21989元(2008年北京标准)×20年×{50%(六级最高伤残的赔偿指数)+2%(十级伤残的负加指数)+3%(九级伤残负加指数)+5%(7级的负加指数}=263868元 12、 被抚养人(父亲):15330元(2008年北京标准)×20年÷3(兄弟二人和母亲)=102200元 13、 精神损失费:50000元(山西有文件:侵权致受害人伤残达到1—10级的赔偿额在5000—50000之间比对确定,伤残程度每高一级,递增5000元。 14、 另加其它费用 共计561863.40元 五、 经判决为: 1, 医药费:45466.6元 2, 误工费:9500元 3, 护理费:1300元 4, 交通费:3241元 5, 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 6, 残疾辅助器具费1330元 7, 营养费:780元 8 残疾赔偿金138780元(按山西标准计算) 9, 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共计206177.60元 由金龙牌客车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58000元,松花江车主及司机赔付74088.8元 (家庭无力支付). 大车司机及单位赔付74088.8元(家庭无力支付) 六、 本人认为判决不合理的部分: 1, 误工费无故少了1000元{1500元/月×7月=10500元.(12月10日到6月17日定残日)7个月零7天} 2, 护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量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在住院期间我母亲昏迷不醒需要家里两人24小时陪护,我们有工作,并且开了收入证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母亲出院后,还不能自己吃饭,翻身,大小便,更不穿衣洗漱和自我行动,我们需要上班挣钱为二老看病,所以从家政公司请了一名护工)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 交通费判的少(救护车费用,雇车费用,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用,开车拉病人到山西鉴定的油费和高速费用。) 4, 住宿和餐饮费应给予支持和赔偿(在住院期间家人24小时护理,需要轮换 休息,我又不本地人,只能住宾馆) 5, 残疾赔偿金应按相关规定北京地区计算(《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0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6, 被抚养人条件已达到,应给予支持和按北京地区计算和赔偿。(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我父亲单位倒闭无业,现又没有其他收入,还是肺癌病人,在北京做间断性治疗,经劳动部门鉴定已无劳动能力。) 7,精神损失费应按山西所下文件执行。(侵权致受害人伤残达到1—10级的赔偿额在5000—50000之间比对确定,伤残程度每高一级,递增5000元。我母亲最高是六级,还有七级,九级,十级. 5000元是怎么判的呢?) 七, 现有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暂住证, 3,诊断书, 4,司法鉴定书, 5,住院病理 6,母亲北京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7,两个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8,雇佣护工的合同与收据, 9北京居委会开的居住证明,和家庭情况证明, 10,老家开的家庭情况证明, 1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的复印件, 12,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据. 八、 请能人知士 本人以决定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需在10月30日前), 现想请能人知士为我上诉,共同申讨判决不合理部分. 急! 急! 急!

诉讼 2008-10-22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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