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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未到,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只是提前了一星期,我离开公司那天,老板说会按公司制度处理,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我想问: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如果该承担的话,那应该承担多少了?

其他 2008-10-22 08: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和有同业禁止的情况下约定了违约金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没有该两种情况的,你无须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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